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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来临,哪些人可获得取暖补贴?

日期:2017-11-20 10:28
  本报讯(通讯员  刘勤智)再过几天,北方大部分城市就要进入供暖季。随着气温的逐渐降低,人们对供暖的强烈需求,“取暖费(补贴)”这一名词再一次跃入大众视野。“你们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我能不能享受取暖补贴”成为大家常会讨论的内容,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取暖费的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哪些人可获得取暖补贴?劳动者讨要取暖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对于这些问题,许多老百姓却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近日,家住我镇某小区的李大爷因公司停发取暖费,特地来到台湖司法所进行咨询。原来李大爷是北京某私营企业的职工,2007年李大爷从公司退休开始领取退休金,虽然退休金不是特别多,但是平时支出不多的他仍然过的安逸清闲。从2015年开始,李大爷发现自己每年冬天发放的取暖费不见了,“这是咋回事,公司咋扣发我的养老钱?”李大爷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进行理论,负责人对其解释“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股东会开会取消了这项福利”。李大爷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难道这个取暖费是说取消就能取消的吗?”
 
  就此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大爷解释说:参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该公司属于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发放取暖补贴的主体范畴,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补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公司股东会取消发放取暖补贴的决定对李大爷具有效力。
 
  另外提醒:这些用人单位若因为“取暖补贴”与职工发生纠纷,如果职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拖欠自己该项费用,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索要取暖补贴,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关于取暖补贴没有约定,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取暖补贴,且此类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适用《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包含退休、退职职工和在职人员)发生取暖补贴纠纷时,该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