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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日期:2017-12-29 13:13
  为进一步改善通州区空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建立完善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地位相匹配的社会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通州区全域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措施的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一)区域范围:东至潮白河(含潮白河)、西至通朝行政区域边界线、北至潞苑北大街(含潞苑北大街)、南至京哈高速路以北西集镇界、漷县镇界所围区域。
 
  (二)禁放时间:全年禁放。
 
  二、烟花爆竹限放区域
 
  (一)区域范围:除了禁放区以外的其他通州区行政区域为烟花爆竹限放区。
 
  (二)限放时间:在限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二十四小时和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七时至二十四时,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非禁放区禁放部位及禁限放区燃放许可
 
  (一)非禁放区禁放部位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3.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输、变电设施;
 
  5.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
 
  6.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军事设施;
 
  8.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9.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
 
  10.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11.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12.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13.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14.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15.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6.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此类禁放地点和区域由街道、乡镇具体组织设置禁放标志。
 
  (二)禁限放区燃放许可
 
  如遇举办重大庆典等活动,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遇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实施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通州区全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相关法律责任
 
  对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对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物质奖励,对举报人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
 
  六、附则
 
  本通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转载自通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