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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日期:2017-07-28 10:07
  单位没有帮劳动者缴纳社保,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填写辞职理由为个人原因。在数月后,离职员工请求公司以未缴纳社保而由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那么离职员工能否获得补偿呢?
 
  近日,我镇某村村民高某来到司法所咨询,于2013年进入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未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1月,高某递交了辞职申请,在申请中,高某称以家中事务多为由申请辞职。同日,公司批准了高某的辞职申请,并结清了高某当月的工资。高某于当日离开公司,未再回公司上班。后来,高某听说,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便来到司法所就此事进行法律咨询,希望获得经济补偿。
 
  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后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劳动者未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高某以家事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同时提醒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一是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二是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缴纳社保为由不支持。